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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府采购监管调解利弊共存,如何平衡撤诉率与法规严肃性?

发布时间:2026-08-11

当前政府采购投诉处置普遍执行 “先调解、后裁决” 模式,调解机制有利有弊,过度侧重撤诉率会引发行业深层问题。

调解的正向价值十分清晰:大量小额、瑕疵类投诉通过协商达成撤诉,快速化解供需双方矛盾,缩短项目停滞周期,减少废标重招情况,降低各方时间与资金损耗,基层监管处置压力得到缓解。

但调解存在明显短板,是行业共性痛点。多地将 “零投诉、高撤诉率” 作为监管工作考核指标,导致监管部门一味充当 “和事佬”。为促成双方和解,会弱化对采购人、代理机构文件违规、程序违法问题的认定与处罚,本该整改、追责的违规行为仅以撤诉了结,长期会弱化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约束效力,同类违规问题反复出现,合规管控形同虚设。

同时,调解模式也助长职业投诉人牟利心态,知晓监管追求高撤诉率,刻意制造瑕疵投诉,以撤诉为筹码索要经济补偿,持续扰乱正常采购秩序。

正采通服务兼顾合规底线与纠纷化解效率,在协助处置质疑投诉时,严格依托政府采购法规出具答复材料,区分合理维权与恶意牟利诉求。既配合监管部门高效推进调解工作,又完整梳理项目合规佐证材料,明确各方权责与违规边界,避免单纯为撤诉妥协、放任违规行为,兼顾项目推进效率与法规权威性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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